11月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公司被处以400万元罚款;被告人曹、杨因环境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2018年,被告曹某、杨某分别在东区某矿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厂长期间,未能保持按规范设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导致生产设施泄漏的污泥长期堆积在应急池内,任由园区冲沟水、雨水流入,导致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发现后,要求其整改,但公司没有整改。
2018年8月,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应急水池的污水已过坝排放。据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国家规定,不当经营水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告公司被判处环境污染罪,并处以400万元罚款;被告人曹、杨因环境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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