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划分。下面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解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规则摘要
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应该支持这十重主张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格的赔偿,但前提是所涉及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字面解释、自然解释、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进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构成要件不同。对于同样的消费事实,如果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都有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13.旅游经营者是否应对自费项目中游客遭受的损害负责
——跨区域旅游一般涉及将游客转移到其他旅行社进行合并组团。但是,无论旅游经营者如何相互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项目是自费的,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李与河南康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案件编号
15、建筑物投掷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由谁赔偿
——建筑物的投掷物、坠落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虽然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具体加害人是谁,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对受害人有伤害的可能性,因此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件:邹某、朱某、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编号
17.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监护责任吗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大学关系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负责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监护。学生在校园学习和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受外力影响,是由他们的独立行为造成的,是普通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学校在事故的发生上没有管理过错,那么学校就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李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14)湘高发民再中字第56号
18.如果学生在上学的路上受到损坏,学校有责任吗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因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疏于防范学生安全有序离校,造成拥堵,给学生造成损害,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判例:孙谋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编号
(2012)钟发民子楚第01596号
19.如何认定学校履行了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学校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及时处理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不存在学校不履行教育管理法律义务的情况。
案例:重庆市杨某某、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12]高玉发民体字第0051号
20.运输费用的标识
——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用和损失时间的赔偿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赔偿与受害人直接损失相当的数额,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核实和证明的情况下,才采用定型的赔偿方式。赔偿交通费也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费的补偿不按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处理。反而对交通费的补偿条件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补偿条件限制更严格。只有受害者和必要陪同人员支付的交通费用可以得到补偿。确定应该赔偿的交通费的条件也很严格,只能支付医疗和转院的交通费。受害者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官方证明,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频率一致。
案例:秦、翟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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