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决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了相关政策界限、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建立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中国证监会设立办公室,协调和协调全国清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37号文件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制定地方监管制度。2017年1月,全球各地交易场所违规行为再度浮出水面,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部署启动“回望”行动,再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或完善监管措施。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本地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二、起草原则
一、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的原则。鉴于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运营模式差异较大,国家相关部委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对共同核心问题提出基本要求,不搞“一刀切”。既留出空用于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也便于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权责明确、监管协调的原则。依托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日常管理,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调监管,区政府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交易场所,维护属地稳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三是源头防控,事后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各交易场所的主要发起人、注册资本、交易品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等提出要求,以保证良好的进口控制。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会展业规范、交易秩序、停业、退出等做出相应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共3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市设立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交易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只有一个同类;对其设立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大股东等的变化。,必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各交易场所的内部治理、分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各类交易场所的重要管理制度提出相应要求,如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资金管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三、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人、授权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区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应急响应的原则;对非法交易场所的监管可以依法采取。
第五章补充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要求对《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规范和整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胡夫桂[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跟着他们。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行为,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源头,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包含“交易中心”或者“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以及从事股权交易和其他合同交易的交易场所,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会员、代理、授权服务机构等。交易场所的管理按照分支机构进行。
第三条本市设立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交易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当地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不代替履行原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加强事后监管。
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行业监管职责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承担。市商务、国有资产、宣传文化、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商品现货、国有产权、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碳市场、航运市场、农村集体产权、技术、知识产权等交易场所的监管。
第五条本市支持各类交易场所的合规发展,为交易场所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审批交易场所的设立。同类型的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有一个。
第七条设立交易场所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名称一致。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在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意见。
第八条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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