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魏某某等人等5人被依法判刑。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未成形的欺负相关的案件被包含在它的婴儿期。
被告魏某某、陈某某在白银区长期从事开锁业务。2018年3月,外国人李某某在白银区注册经营解锁店,并在白银区14个区放置解锁广告电话和交通警示标语广告牌。
2018年3月的某一天,被告魏某某、陈某某约见李某某,称李某某设置广告牌的区域属于被告开展解锁业务的“地域”和“势力范围”,要求其撤除所设置的广告牌。李某某被强制拆除部分小区广告牌。经过预谋,被告魏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乘坐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汽车,携带绘画工具前往李某某设置广告牌、警示标语的十四区。他们以拆除非法广告为由,或者未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多次使用粉刷、踢打、撕扯等手段,破坏受害人李某某在上述各区放置的16块广告牌。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将案件认定为本罪或另一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是单次还是多次,行为对他人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交换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五人为了巩固“地盘”的运作而划分所谓“势力范围”,已经出现“欺软怕硬”的迹象,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其行为违反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上述住宅区物业管理秩序和住宅区所在社区综合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法律起诉和审判,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检察官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任意破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声音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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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地区公民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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