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从学生宿舍六楼跳下去有什么不好?上午7时40分,彭泽县第三中学高一(四年级)学生吴某某(女,16岁)从宿舍6楼宿舍窗户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学生宿舍六楼跳下去有什么不好?
据官方报道,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学生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初步确认为颅底损伤,并于上午10时20分宣布死亡。遗体被送到县殡仪馆进行处理。
据初步了解,该学生父母离异,与父亲同住,父亲在福建泉州工作,正在回来的路上,而叔叔已经赶到现场。
目前,当地公安部门正在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
他在获救后死亡
学校是否对学生死亡事故负有相关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等身体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不适于从事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疾病,不给予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患突发疾病或受伤,未及时采取相应抢救措施的;
(八)教学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工擅离职守,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不履行职责的;
学校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非因学校过错自杀或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和课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事故发生在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擅自留校期间。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自主上学、放学等非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校管理责任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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