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命名工作,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校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下发。本暂行办法颁布后,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职业学校和初级职业学校)、专科学校的命名。
《暂行办法》强调,高校命名应坚持名副其实、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和特色,避免贪求完美。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研水平、隶属关系、地点等。,名称确定,实施一校。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理领域、学科或行业领域、英文翻译等内容。不允许被贴上代表中国和世界的习惯性词语和地域、地域变体的词语的标签;学校所在城市以外无域名;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名。其他学校需要使用省名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但必须在名称中注明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商号、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大学的中文译名、简称。农林师范类院校合并调整时名称原则上继续保留;避免多个学科或行业门类并存,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使用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时,应存在省级范围内的歧视。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中文名称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使用的名称。独立学院转来的独立学院名称不得包含原学校的名称和简称。高校要保持校名稳定。同级更名间隔原则上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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