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2012年条例实施以来的首次。
修订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责任主体,对个人违法处置垃圾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个人违反规定的,可处以200元罚款。此外,要求餐馆、酒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物品,并加大了对“混装混运”现象的处罚力度。
来源:北京市垃圾分类新规定;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餐厨垃圾、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北京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厅和酒店可以提供一次性物品,最高罚款5万元
未按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个人,可处以2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予以劝阻;拒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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