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报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招考的考生在招考农村信用社时,会注意到会有省级协会、县级协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名词。这些看似相似的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具体来说,农村信用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大约有四种模式。
第一,统一农村商业银行
目前这种结构只存在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都是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统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下的农村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本质区别,省联社作为一个实体已经消失。
二、省联社——县联社二元制
这是目前大多数地方农村信用体系采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县级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共同出资成立省级协会,不作为经营实体,只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在这种模式下,县级协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在运作和管理上受到省级协会的约束。
第三,双头管理模式
目前有两个地区采用这种双头模式。第一,广东、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不在广东联社管辖范围内,各自为政;第一,天津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不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管辖范围内(虽然天津也是统一的,没有省级协会),甚至滨海(2007年)先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成立。而双头模式出现的深圳和滨海,不仅在本地,甚至在全国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地位,其他地区很难模仿。
第四,省联社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整体改造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原宁夏协会,采用这种模式,2008年由直属银川协会改制而来。黄河农村商业公司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还通过控股为以下19个县级法人实体承担管理职能。简单来说,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就是农村信用体系改革不完善的典型。
除了以上四种模式,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一个是苏州银行,原名苏州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改制为苏州银行,脱离农村信用体系。由农村商业银行转型为城市商业银行;另一家是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由常州的几个协会合并而成。虽然没有脱离江苏农村信用体系,但自主性强,随时准备自主创业。但两者都不是省级协会,所以不纳入模型。
至于省县级农村信用社的关系,早期的农村信用体系只有省县级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既没有地级市,也没有农村商业银行的概念。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不仅部分县级协会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还有一批县级协会跨地区合并,形成地级农村业务。但无论是信用社还是农村商业银行,无论是县级还是地级,除非演变成双头模式,否则还是归省联社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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