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承诺在招聘期间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然而,直到工作两年后,小王和他的同事才得知公司没有向同时进厂的小王和他的同事支付住房公积金。小王和同事找到单位领导,让他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公司领导表示,公司月薪中包含了住房补贴,替代了住房公积金,所以小王没有权利要求住房公积金。
律师声明:天津市通江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公司声明有误,住房补贴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一方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登记存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住房补贴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即把原来用于建房、买房的资金折算成住房补贴,分期(如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然后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同,也正因为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公司无权以已支付住房补贴为由拒绝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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