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针对东莞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以及上级法律依据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正式制定《东莞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开始起草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广泛调查、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条例于2018年10月1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将于12月1日生效。
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深刻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东莞出租房屋的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东莞市公安局自今天起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解读。
出租屋已成为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关键隐患
制定该条例是东莞市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东莞是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生活方式,分布广泛,数量巨大。此外,出租屋的居民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最主要的问题是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民房混商住楼和工厂,小摊点、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已成为东莞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东莞发生50起致命火灾事故,造成92人死亡。其中,“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发生火灾事故27起(占死亡总人数的54%),死亡5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2%),出租屋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障出租屋安全和消防安全。
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
《条例》共32条,条例的亮点是“便民服务措施”、“满足租房居住或同时居住的要求”、“管理责任”。如租赁信息提交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微信等便捷的提交方式,可以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署治安责任书,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志时不收费。此外,针对部分出租屋“上铺下铺”的特点,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在出租屋管理主体责任中明确规定,“出租屋应当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租房的话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租房信息,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东莞租房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出租人、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承租人等出租信息,无需向新万仞服务部门等部门提交。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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