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李文亮”商标公司公开致歉,律师:不违法但驳回可能性大
2月7日凌晨,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全力抢救无效去世。
然而就在同一天,竟然有公司将“李文亮”抢注商标。据网友爆料称,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申请李文亮商标的两家公司分别为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两家公司的商标申请状态为等待受理,暂时无法查询详细信息,申请时间均为2020年2月。27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对此事介入调查,当晚,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道歉。同时,疑似另一家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道歉信也在网络上流传。
此前报道:李文亮去世当天,有公司申请抢注“李文亮”商标
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公司申请
公司法人道歉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其中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申请“李文亮”商标的时间为2月7日李文亮去世消息公布当日。根据数据显示,该公司申请72个商标,其中三个名称为“李文亮”,另一个为“文亮”。
根据披露信息对照国际商标分类显示,两家公司申请商标的适用范围包括:药品、药剂、医疗器械、食品和广告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针对长沙市有公司在李文亮医生去世当天抢注“李文亮”商标一事,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一位副局长正带队现场调查此事,该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已责令企业撤销商标申请,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同时,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正在现场调查。
具体负责此事调查现场的相关执法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已经撤掉该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接下来对于事件的恶意程度、是否取得违法所得等情况详细调查后,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7日晚,涉事的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发布了致歉书,称目前与李文亮有关的商标申请已全部申请了撤回,并向大众及李文亮家属致歉。
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另一家抢注“李文亮”为商标的公司——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天眼查上公布的公司法人电话拨打过去,对方否认与该公司有瓜葛,后红星新闻记者拨打该公司另一位股东电话,接通电话后,对方依然否认自己是该公司股东,随后斥责记者想要打探“商业机密”。
但27日晚些时候,网上流传出一份以该公司法人周锦荣名义发出的,就抢注“李文亮”为商标的道歉书。对于这封道歉书的真实性,红星新闻记者再次拨打该公司电话进行核实,拨通电话后对方称不认识周锦荣,无法确认道歉书的真实性。
截至记者发稿时,在天眼查上公布的该公司官网网址进入,直接显示了这封道歉信。
律师:不违法但有悖道德
针对有公司抢注“李文亮”为商标一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认为,我国商标法不禁止以姓名为商标元素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但是能否获得授权,取决于商标评审员对于商标的申请审查。如果商标的申请有混淆来源、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将导致申请不能通过。
李文亮医生在特殊时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申请人将李文亮医生的姓名“李文亮”作为医疗器械的注册商标,显然是利用知名人士的知名度来搭便车,很容易让社会公众误以为该器械是李文亮医生或者其亲属注册,引起商标来源混淆。从这一点而言,该商标注册申请也可能会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理应制止。
对此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应当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商标申请之后的审查流程,具体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驳回后复审程序。本案的商标申请,从查询状态来看应当是已经经过形式审查,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的阶段。
另外,商标申请实质审查四项工作之一就是“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鉴于本案商标注册名称及时机,此项申请应当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考虑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国家商标局对本案的商标申请应当作出驳回通知。
对于本案这种涉嫌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还是涉及道德谴责的问题,暂时不会定性为违法、处罚。
“众所周知,对武汉发生的肺炎能够人传人,李文亮医生最早作出警告,被誉为‘吹哨人’。他也因战斗在抢救新冠肺炎病人的第一线,感染了新冠肺炎,并于2月7日去世,献出宝贵的生命。”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说,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李文亮去世的当天,长沙某公司抢注“李文亮”商标,难免让人产生吃蘸血馒头的复杂联想;此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有不良影响,商标局不应核准注册。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长沙某公司抢注“李文亮”商标,今后可能使用在等医疗器械、医药、方便食品等产品上,也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社会恐怕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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