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从北京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起诉的使用《葛优说谎》剧照侵犯肖像权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鳄龙。com就未经授权使用葛优的剧照和照片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30天72小时内无法删除,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并支付其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共计7.5万元。
Yilong.com提起上诉。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鳄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利用演员剧照在各种官方微博、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制作“表情包”的现象非常普遍。既有照片,也有动图,烘托气氛,吸引读者。
鳄龙官方微博。网站利用“葛优谎言”剧照侵犯肖像权。一气之下,葛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鳄龙。
一龙。com是一个著名的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eLong.com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鳄龙旅游网”上发布了一条带有“葛优烈”图片的微博。以有线条的图片形式,每张图片都加了字幕。通过引入“葛优列”,将其替换为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鳄龙未经授权加工和使用其肖像画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很容易让许多游客和消费者误认为是鳄龙的代言人,或者与网站有一定的合作关系,这使他受到外界的许多误解。他要求鳄龙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Yilong.com认为,《歌游列》表现了现代人在沉重压力下的懒散状态和生活态度,反映了其背后的文化现象和内涵。首先,涉案微博是在这一现象成为网络热点时发布的,利用了“葛优烈”的文化内涵,本意是幽默夸张。它并不打算利用葛优的肖像进行宣传和获利。主观上没有侵犯其肖像权的意思,客观上也不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背书等业务合作关系。其次,剧照不能等同于个人肖像,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只有当剧照直接把观者和自己联系起来,剧照才能等同于肖像。观众看到《葛优撒谎》,想到的是背后的文化内涵而不是演员本人。它的效果不是人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人像,不会让网络用户误以为是。第三,涉及的微博赞、评论、转发数量很少,接到通知当天就被删除,不会对葛优造成很大影响和经济损失。葛优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艺龙网官微使用情况 致歉未或葛优认可2016年8月1日,葛优通过公证确认,该微博在7月25日发布了以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盘,怎么知道周五的价值?为了应付难熬的周一,小艺爆发了葛优的专属教学,就是学躺教包!”
该微博已使用原告葛优7张照片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除了第一张不是剧照,是原告穿西装为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其余都是剧照。最后几张图片配有大床、卫生间等酒店背景。微博附“鳄龙酒店预订”文字,二维码,鳄龙logo。微博转发4次,评论4次,喜欢11次。同年8月18日,eLong.com在收到葛优律师的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
2016年12月7日,鳄龙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封道歉信,内容为“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真诚道歉。葛优先生是喜剧的瑰宝,为当代人塑造了太多的形象,让边肖记忆犹新。边肖微博用了葛友石的图片,给葛友师造成了麻烦。真心道歉。招募诉讼不是边肖想要的。是葛优老师的个人崇拜,就像滔滔不绝的河流。剪辑后一定要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炫耀对葛优老师的仰慕。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服务。一龙将继续为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借用葛优先生的一句经典台词,帝王的享受就是把脚当脸伺候。打架,打架!”道歉微博24次,评论197次,赞58次。
法院认定使用鳄龙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葛优上诉要求更高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1。葛优是著名演员,大众对他比较关注。
2。一龙。com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知名网站,其官方微使用行为增加了网络用户对其微博的关注。
3。虽然鳄龙微博的关注人数很高,但从涉案微博的点赞、评论、转发数量来看,涉案微博阅读量一般,影响范围有限。
4。接到通知后,eLong.com立即删除,并表示愿意与葛优协商解决争议。
5。涉案微博使用“葛优谎言”剧照,与直接使用葛优个人照片确实不同,不同于直接使用名人头像进行宣传的传统商业行为。一般不会让网络用户误以为葛优代言鳄龙产品。
6。由于涉案图片多为剧照,本案判决仅涉及葛优个人肖像权,应保留部分赔偿份额给剧照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法院判决鳄龙。com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布了未经授权使用葛优剧照的道歉声明,该声明被搁置72小时,30天内无法删除,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并支付其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7.5万元。
Yilong.com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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