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表示,医疗机构有九种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指定申请。这9起案件包括: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价格政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不可信赖人名单。
该《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协议,合理诊疗,支付合理费用,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优先使用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结算。
该《办法》明确规定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根据协议,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
同时,国家医保局公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据统计,2019年,约有20万医疗机构(不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39万零售药店纳入定点医疗保险,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国家医保局已明确,为落实“配送服”要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三个月后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考核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协调区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机制,将有助于扩大医疗资源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合适、更优质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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