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应该一起承担丈夫的债务吗?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昨日,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对一起涉及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只有丈夫在借款单上签字,债权人起诉夫妻共同清偿债务
吴某来自苍南。去年7月,他和妻子林被居住在温州的关告上鹿城法院,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私人贷款纠纷。
根据关某的诉讼,2010年4月1日,口头向关某借款41.5万元,当时未开具借条。同日,关通过银行向转账41.5万元。
2013年9月,偿还关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7日,向关发出借条,记录借款31.5万元。然而,借条上只有吴某的签名。
此后,吴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在未取得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林,要求其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债务”,一审判决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根据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事后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夫妻共同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发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鹿城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据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依据。关已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未偿还贷款本息,关有权向主张合法权利。关交付的本金原为41.5万元,现认为已偿还10万元,故法院支持其索赔31.5万元。
据法院称,只有吴某一个人在欠条上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与林存在关系期间,但由于借款金额较大,以个人名义借款的金额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关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和林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同时,林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因此,在现有证据下,贷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应作为吴某个人债务处理。
据此,鹿城法院裁定为关偿还本息31.5万元,驳回了关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本息的请求。
法官告诉你了
债务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关键在于“证明”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夫妻债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共同债务,一类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配偶一方声称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欠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视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证明。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判决,由于、林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将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的个人债务。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在涉及夫妻的债务纠纷中,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外的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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