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天天把“喝酒不开车”挂在嘴边,为人师表更应该知道醉驾的危害。但是最近在山东泰安,一名教师在醉酒后执意要驾车送学生回家,最终酿成惨剧,导致自己与一名学生身亡,另有一名学生受重伤。根据警方断定,该教师在此次事故中应付全责。
杨某嘉今年二十四岁,在山东立明科技职业学院上大二,12月在19日的时候学生们都放假回家了,班级里的卫生需要有人清理,在20日的时候周老师和学生杨某,马某,杨某铭,王某以及李某五个人一起在这里帮忙。
在把工作完成后他们就一起去了KTV唱歌吃饭,并喝了酒,在第二天早上五点多周某开车送一位同学会宁阳老家,并让杨某嘉陪同,但是却因此发生了意外,在六点多钟的时候,和一辆半挂车相撞,结果司机和杨某嘉死亡,王某受到重伤。
她说当时是周某特意要求让杨某嘉去陪自己送王某的,记者也找其他同学证实了这件事情。随后当地交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理,并在24日出示了事故认定书,警方认为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是周某醉酒驾驶,没有靠右行驶,周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张女士和学校取得联系,在开始校方表示家属有什么要求都可以说,会尽力帮忙解决,但是在跟随领导到达学校后,律师却告诉他们责任人是周某,校方没有任何的过错。
但是张女士觉得周某作为学校的老师,在放假后滞留学生并饮酒,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这属于学校监管不合格,所以院方应该给予相应赔偿。
关于事发经过以及学校将如何回应家属的诉求,记者多次致电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董事长王某一,对方均未接听。
事件中,周某本人当场死亡,而作为管理方,学校是否该对未离校师生的行为有所监管?周某和学生彻夜饮酒娱乐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周某本人也已身故的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咨询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孙冬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首先非常明确的是当事人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发,同时交管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也已明确,应首先按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确定责任承担。
另外,从法律原则上讲,在一个涉及生命权的案件中,确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本案关键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杨某嘉等人被安排留校晚走是为了学校的利益以及遵从学校的安排,同时当天是否因处理学校事务较晚而进行聚餐,如果能够认定学校作为利益获得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完全因周某醉驾造成死亡而免除学校的责任。
孙冬华表示,周某和几位学生干部外出聚餐唱歌饮酒,且均系成年人,应该对自身行为有完全支配的能力,对可能的后果也应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饮酒驾驶车辆行为,应该知道其违法性及预见到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同饮者应当劝阻且不能乘坐,因没有履行上述行为,则对出现的严重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孙冬华进一步分析,当时学校刚刚放假,学生陆续离校,处于一个介于正常教学和放假之间的模糊时间段。如果能证明留下学生干部晚离校,协助处理学校和班级事务,是学校统一的安排,且有明确清晰的时间规定,那么,学校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或方案,同时对老师的执行行为也应尽到一定的规范和监管责任,而实际上,由于没有相应措施或尽到相关义务,学校也应该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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