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报一镇长饮酒死亡情况
近日在郑州荥阳发生一起镇长“喝酒蹊跷死亡”事件,原来是镇领导为了宴请某退休领导饮酒导致。事后当地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本是一起看似普通的聚餐喝酒引发的死亡案件,却因为聚餐人员的特殊身份而受到大家的关注,聚餐人属于公职人员,由于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禁止在工作日时间饮酒。并对禁酒的时间场合、种类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细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受到严肃处理。
抛开身份关系,仅从饮酒事件来看其中的法律问题,死者是被邀请参加酒局的,并非酒局的组织者,在聚餐的过程中,死者饮酒最多,事件描述来看并没有人劝酒,那么此时喝酒过多突然发病丧失意识,最终导致了死亡,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正常来讲,大家都是成年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造成的损害,由饮酒人自负。但是,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或者明知道饮酒人不能喝或者有疾病存在仍然劝其喝酒、醉酒后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这几种情况,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是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
能够坐在一起喝酒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认识的,对彼此的酒量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正因为此,也就有了劝告、照顾甚至护送的义务。而最终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饮酒前后受害人的状态来确定,比如明知受害人不胜酒力而极力相劝,那么共饮者承担的责任就要较重,如果因为醉酒后送到了小区楼下,最终醉酒者自杀身亡的,那么这种责任就相对较轻。总体而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不会超过20%。
其实无论是多少的赔偿,都无法换回一条生命,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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