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同事们经常问边肖:如果出质人已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银行,银行能否接受其应收账款的“第二优先”质押?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同一个应收账款可以设置多个质押吗?二、出质人持有的多笔应收账款能否质押给不同的质权人?在这方面,边肖愿与你分享他的观点。欢迎交流。
1、同一笔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慎重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同一笔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的,质权人按照登记顺序行使质权。”按照这个规定,似乎同一笔应收账款可以设定多个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类型。根据《物权法》第五条,其具体内容和形式以法律规定为准。目前《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同一笔应收账款可以设定多个质权,因此对同一笔应收账款设定多个质权没有法律依据。《登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水平远低于法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部门规章无权规定物权的内容。
另外,《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无权处分应收账款,出质人再次质押应收账款,不符合《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同一笔应收账款可以设定多个质权的情况下,未来司法机关能否确认按照《登记办法》设定的同一笔应收账款的多个质权尚不确定。这个要慎重。
2.出质人已将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当对提前登记的质押范围进行审查,避免质押范围的重叠和冲突
实际上,出质人会有多个应收账款。出质人将其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的银行,以满足融资需求。后期质押的银行要注意检查待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如果发现应收账款已经质押,建议:
2.1充分了解应收账款的质押和质押登记。银行应注意要求出质人提交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重点审核“质押标的物”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质押清单”中对质押应收账款的说明;检查PBC征信系统质押登记内容是否与上述质押应收账款描述一致。如有不一致,以PBC征信系统的质押登记内容为准。
2.2如经审查,发现前次质押登记内容明确具体,如已列明应收账款的合同名称、编号、发票号、金额、还款期限等,可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如果在先质押登记的内容宽泛笼统,如“质押是出质人在未来N年内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等类似表述,则无论上述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描述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除非在先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将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否则银行质押的范围可能与前者重叠,导致二者权利冲突。因为前者是先质押的,所以后者的质权效力可能不确定。如果出质人已经在前者开立了应收款项账户,银行将处于劣势。
2.3控制收集。考虑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效果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的配合,我们应继续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化和收款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出质人在银行开立催收账户,在银行至少催收一部分应收账款,并及时偿还实际催收款项或监督其使用,尽快找出可能造成不良信用的风险预警信号,控制信用风险。此外,债务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替代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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