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职员扮日军巡游打广告 策划者被刑事拘留
公司拍视频,一伙人扮日军打广告警方反应快,策划者涉违法被惩处
10月7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汽车南站附近,一群人身着日本军服,手握“军刀”、携带“步枪”、举着牌子,在新四军扮演者的“押解”下,沿华中南路往城区一路巡游。接到群众举报,赣榆巡特警大队迅速出动,截获巡游队伍,现场责令其停止活动。
据警方通报,这十多名身着日军制服的男子为某影视公司职员,巡游是为了拍摄微视频而进行的营销推广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该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仲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虽然营销活动被及时叫停,但这群人装扮成侵华日军,嬉皮笑脸、招摇过市的行为,被市民拍成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引起人民群众和广大网民的强烈反感和坚决抵制。
网友“又又爱吃肉”说:“这种营销方式太低俗、恶俗,必须重罚。”网友“正能量”说:“该行为挑战社会底线,伤害民族情感,理应依法严惩。”网友“不忘初心”说:“不管你是娱乐界还是商业界,请尊重历史、尊崇英雄,因为今天的美好生活是革命先辈用鲜血换来的。”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依法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施行后,对那些恶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不当言行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遗憾的是,仍然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活动组织策划者进行处理,于法有据、用法得当。”徐州翰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强分析说。虽然这群人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烈士陵园、纪念场馆等地点,也没有针对某个英烈人物,但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引起公众心理不适,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界定,这群人在公共场所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的第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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