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电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要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存款基础工作,加强存款日均贡献考核,从根本上遏制存款“抢时间”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分行绩效评估管理,合理分解评估任务。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不得设定定期存款规模的评价指标,不得设定要求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存款的评价指标,不得层层提高评价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措施非法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非法返利押金。通过返还现金或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通过第三方中介吸。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金融中介吸收存款。
延期付款和存款。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取款支付限制、关闭网银、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并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贷款转账存款。强行设定条件或协商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发放虚假贷款,虚假增加存款”。
贷款开票。贷款资金被用作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而膨胀存款和贷款。
理财产品存款。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在每月的后半月,理财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转为存款。
通过银行间业务存款。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账户;金融公司等同业存放的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点临时转入一般公司存款,虚增存款。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差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48号
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多种措施缓解企业高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差管理。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新特点和风险管理的新形势,为进一步监管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改进绩效评估
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存款基础工作,加强存款日均贡献评价,从根源上约束存款“抢时间”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分行绩效评估管理,合理分解评估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定期存款规模的评价指标,也不得设立要求对存款进行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的评价指标。分行不得层层提高考核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是加强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措施非法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非法返利押金。通过返还现金或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通过第三方中介吸。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金融中介吸收存款。
延期付款和存款。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取款支付限制、关闭网银、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并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贷款转账存款。强行设定条件或协商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发放虚假贷款,虚假增加存款”。
凭信用开发票。贷款资金被用作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而膨胀存款和贷款。
理财产品存款。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在每月的后半月,理财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转为存款。
通过银行间业务存款。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账户;金融公司等同业存放的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点临时转入一般公司存款,虚增存款。
第三,增强自律意识
商业银行应增强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商业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工作。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欺骗、贿赂、交换其他利益和转移长期利益获取存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存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存款主体开展业务。
第四,加强存款偏差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抑制月末存款的“高峰期”行为。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差不得超过4%。
月末存款偏差=/本月日均存款*100%。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监督检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银行落实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区分存款偏差不达标银行的情况。首次对自然年末存款偏差超过4%的银行进行风险预警。对于自然年末存款偏差超过4%两次以上的银行,从下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将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参考因素。对于自然年末存款偏差超过5%的银行,将从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还要求从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90天以上存款/各种存款*100%。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知和纠正存款变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差超标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执行整改计划和责任。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差作为扣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严重程度扣分。
本通知所称存款是指一般存款,不包括非存款金融机构的存款。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机构存款偏离程度的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差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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