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1月5日消息,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不足,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责任、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59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渗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持股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代持股份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大股东提交信息的责任、商业银行核实信息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最终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渗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大股东的范围,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涉银行经营的问题。大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持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大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防止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三是加强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息转移和外包空银行问题。本办法涵盖商业银行关联方管理中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涵盖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方交易,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转移和侵占商业银行资金。
第四,明确金融产品参与商业银行的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参与入股的问题。考虑到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本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参与商业银行的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此外,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第五,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实行分类监管原则,重点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大股东。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责任和手段,重点通过加强监管、对不纠正违规行为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处罚等手段,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将发布通知,重点解决股票股东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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