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19日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被告单位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勤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国泰集团3亿元罚款;许勤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陈家静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5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起,被告许勤成立了金钟金融公司、金钟基金公司、金钟资产公司和被告单位国泰集团,国泰集团对其下属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经营、人事和行政进行了统一安排。包括许勤在内的十名被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国泰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利可图,但仍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向未指明的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截至2016年4月5日,国泰集团非法募集资金超过400亿元,募集资金大部分被国泰集团消耗,挥霍在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用豪华写字楼、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方面。事发时未还本金总计超过48亿元。
截至目前,该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房地产、汽车、股权。目前,追回和追回损失工作仍在进行中,追回的资产将移交给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返还给筹资参与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泰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许勤等10名被告人作为国泰集团的直接责任监事和直接责任人员,也犯有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和包括许勤在内的十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集资参与者财产损失达48亿元以上,数额极其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许勤帮助抓捕同伙的立功表现,仍然不足以给他从轻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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