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哈尔滨市领导小组第9号令宣布,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就哈尔滨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乘坐出租车、网络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不佩戴口罩的,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携带;同一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可以依法举报。乘客不戴口罩,扰乱正常乘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所有进入各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不戴口罩的禁止进入,进入商场的有权劝其离开;顾客不戴口罩,扰乱商场正常营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外地归国人员应首先向社区、村委会报告,由社区、村委会进行人员登记,统一管理,逐级上报管辖指挥部。从湖北等疫情高发省份返回哈尔滨的人员,应观察14天。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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