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5日电-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闭幕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于2月24日生效。决定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消除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狩猎、交易、运输和消费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
违反前款规定的,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人工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完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运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畜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医药、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非食用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审批和检疫。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疫规定,并严格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习俗,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查封或者关闭非法经营场所和非法经营者。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和调整相关清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和帮助受灾农民调整和改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已经出台的《决定》,群众纷纷发问“哪些动物是野味?”"你经常吃的兔子、野鸡、猴子等食物算野味吗?"和其他问题非常令人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表示,《决定》规定,如果《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就必须严格禁止。完全禁止食用“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范围内。同时,比较常见的畜禽主要是食用动物,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还有一些长期用于人工养殖,技术成熟的动物,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产值和从业人员都有一定规模,有的在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畜牧法》规定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它们的繁殖和利用,包括食用,应当按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严格的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记者了解到,《决定》规定,除《畜牧法》规定的常见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外,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群众关心的一些昆虫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由于不在规定的食用范围内,应当停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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