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入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及《抗日战争期间入伍的农村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等。
据了解,在本次招标中,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入伍并退休至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补助费260元至4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入伍的农村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由最低9800元/年和9300元/年分别提高到最低11000元/年和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入伍退休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其所在企业支付,所需经费由其所在企业负担。关闭、停办、兼并、转让等困难企业,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社会和财政部门批准,再由同级政府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给予补贴。抗日战争等时期,农村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同时,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入伍退休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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