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提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是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
方案中明确指出,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是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分为基本药品采购平台、医疗保险药品采购平台和非医疗保险药品采购平台。每个采购用户的所有药品都要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上进行网上采购,不得进行线下采购。
对于《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采购,该方案要求我省医疗机构年度采购总量占药品总量的80%以上,招标条件充分的三家以上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采用“双信封”评标方式进行招标,每组中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采购用户按投标价格采购药品。非医保目录药品的采购,除国家协商议定的药品外,全部通过网上直接采购,采购用户根据临床需要与相关企业协商,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省还提出积极推进京津冀药品集中采购协调发展,明确提出属于直接挂网范围的药品,经北京或天津批准,可直接纳入我省数据信息库实现挂网交易,资格审查不再重复。
原则上急救药品必须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
我省还提出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由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其中,基本药物的发放必须达到全省所有采购用户的全覆盖。每个生产企业在每个采购用户中只能委托一家经销企业,省内不得超过55家;非必需药品由生产企业按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配送。
根据计划,原则上急救药品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配送企业应在收到采购用户的网上采购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如果实际配送过程中配送工作无法完成,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更换配送企业,一个月只能更换一次。
我省对直联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定期在网上补充药品,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药品均可在网上交易。直接联网药品配送率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低于70%,或者六个月内无交易的,终止联网资格。被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买其药品
根据规划,我省还将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作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医院及其负责人改革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医院评价体系。对于违反线下采购规则、拖延付款的采购用户,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冻结网上采购资格、责令支付违约金、降级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将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欺诈、串通投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同时,将选择一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缺药监测点,及时收集和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加强缺药监测和预警。
我省还提出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和市场退出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产品清洁购销合同》的监管。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将加强对高返利药品规格的重点跟踪监控,建立“黑名单”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对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买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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