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最近,商业银行非法发卡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法发行信用卡引发的问题。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银行非法发行信用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案情如下:2015年3月底,朱先生接到一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催款电话,银行告知其已透支30多万元。朱先生立即否认开卡。他于2015年4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报案情况告知银行。但银行仍向法院起诉朱先生,要求朱先生返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为了澄清事实,朱先生申请对信用卡合同文本进行笔迹鉴定。最终笔迹鉴定结论也表明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不是朱先生的笔迹,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银行的主张。侯竺先生委托笔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监管局”)举报,以处罚银行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消除对其声誉和信用记录的不良影响,江西监管局在受理案件后对银行及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
二是商业银行非法发卡的风险
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无独有偶,此类案件的原告均为涉案银行,且均为银行非法发行信用卡所致。此类案件凸显了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的严重不足。非法发卡对银行和公民都有不良影响,值得深思。
1.银行金融资产损失
通常信用卡额度从几千到几万不等。但商业银行如果不注意核对发卡方的真实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仅仅为了开卡业绩,就会随意发卡,很容易导致小额增加,资金损失无法估量。
2.监管漏洞为犯罪分子犯罪提供了便利
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放贷资金的安全,通常会进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中检查和贷后检查。这个系统通常也用于信用卡管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并不纯粹为了经营业绩而严格遵守这种控风度。这样一来,不法分子就很容易利用银行管理的缺点,申请假身份的信用卡,然后随意透支消费。
3.金融资产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了公民
一旦信用卡使用异常,银行会追究名义发卡方的还款责任。银行为了转嫁资金损失风险,总是无视事实,直接将名义发卡机构列入银行黑名单,甚至将名义发卡机构告上法庭追究还款责任。
第三,风险防范措施
1.事前调查:严格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
银行卡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商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申请银行卡(储值卡除外)时,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开证行审核合格后,开立注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
严格执行信贷审批程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发卡银行应遵循‘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征信。”《办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用记录,确认申请人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证。”
高度重视合规管理。《通知》规定:“各发卡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认真审核。”
2.过程审查:实时跟踪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督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当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控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身份证件被盗、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降低、预留联系信息无效、信用状况恶化、用卡行为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增加信用额度、授权超信用额度办卡、授权分期业务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采取措施加大检测力度、降低信用额度等。
3.事后防控:建立风控度,制定应急预案
《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直接计入相应类别:(1)持卡人因欺诈申请和使用信用卡导致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直接计入可疑或损失类别。”同时,《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重大安全事件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并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持定期沟通。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提交后续情况。”
四.结论
为了根除商业银行非法发行信用卡的问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监管漏洞进行透支消费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银行资产流失、银行声誉下降、无辜公民卷入等不良后果,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银行卡监管规定,规范自身执业活动,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确保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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