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成都市民李女士,购买重疾保险后患病,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是保险条款约定的“18大疾病”之一。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约20万元的保险,保险公司以“等待期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成都庆阳法院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审理,认定“等待期条款”依法合法有效,驳回原请求。
李女士在太平人寿四川分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条款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6月2日。条款首页的“特别提示”写明“本产品的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注意”。根据第6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设定90天的等待期。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后首次患有本补充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合同和本补充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本补充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李女士还在保险单上批注“我已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规格和保险提示”,并签字。
2012年10月22日,原告李女士因颈部肿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属于补充合同第十八条范围。但被告以补充合同第六条重疾险金条款第二款“等待期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他提供的部分格式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应当是无效条款,被告应当提出索赔。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等待条款”无效;被告根据合同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重大疾病条款”,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了等待期,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届满后承担保险责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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