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根据《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附件说明》第一条的说明,销售服务是指提供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企业间借贷资金属于金融服务。因此,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无偿”借入资金应视为销售行为。贷款人需要计算借款人的利息收入,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二)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非关联企业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贷款企业是否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二)融资性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三)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的;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商业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或者收费、支付;
(五)其他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确定价格的情形。
但我认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也就是说,只要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整体税收,即使关联企业不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收取利息,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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