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记者莫晓松见习记者马琰
身份证复印件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果保管不当,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近日,福建商人刘某某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仅凭身份证一份,就有人以其姓名为法定代表人去工商局注册公司,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姓名转让探矿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做了采访。
突然负债800万元
10月中旬,记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见到了刘某某。当他提到自己的经历时,刘看起来既沮丧又无助。
刘某某称,2012年5月18日,自称是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某某突然来访,称晨阳公司名下的探矿权资料存在欺诈行为,骗取800万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如其来的债务让刘感到莫名其妙。唐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刘于2008年7月在钦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独资),探矿权转让给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公司两次以8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唐。
“成立公司,转让探矿权,增资扩股,出售股份,一系列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材料里有很多我的签名和手印!”刘某某说。
据刘某某介绍,2006年获得钦州市灵山九洲镇石墅角探矿权证书。2007年11月,由于忙着开发北海市的房地产项目,经介绍后,与南宁一位姓王的商人商谈合作勘查事宜,同意王承担前期办理探矿权证书费用的一半,即7万元。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王办理探矿权年检手续,王出资组织勘查。随后,王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该身份证复印件,以刘某某的名义成立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刘某某名下的探矿权转让给晨阳公司,随后将晨阳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唐,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向记者出具了广西正联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评估结果显示,在晨阳矿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决议书”、“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聘书”、“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合同”中“刘某某”的签名并非刘某某本人所写;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中“刘某某”的签名不是刘某某本人留下的,其他材料上签名笔迹的指纹不符合检验条件。
刘某某表示,他从未委托任何人以自己的名义创办公司,转让探矿权,转让名下股权。其名下探矿权被非法转让给晨阳公司,晨阳公司股权被非法对外转让,导致其合法产权完全丧失。
委托书的字迹很难区分真假
针对刘某某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钦州市工商局。该局登记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刘去年底已经向该局通报了情况,该局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也在该局调查了此事。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刘某某,后改为王某某,最后成为唐某某。工商局移交相关材料,发现登记手续齐全。该局还向第三人王了解了情况,他说,注册时,刘写了委托书,王以刘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
钦州市工商局于2012年8月回复刘某某称,经核实,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日期为2007年11月25日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时出具的,并有刘签字盖章,内容为“授权王代表其本人办理石墅角多金属矿普查勘探项目探矿权的一切事务,所涉及的一切权益均由授权代表处理”。
关于这封授权书,刘某某说不是他本人签字的,也没见过这封授权书的原件。由于双方的差异,南宁市公安局对这一授权进行了评估。2012年12月,南宁市公安局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称签名是刘某某本人书写,刘某某本人盖章。刘某某不服鉴定结论,于2013年1月前往公安部重新鉴定。结果显示,可疑的签名笔迹是手写的,但由于样本条件有限,无法确定是否为刘某某所写。指纹线条模糊,反映稳定细节少,不具备相同的识别条件。
书评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钦州市工商局向记者提供了广西钦州晨阳矿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相关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由刘签字盖章。
该局登记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只需要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工商部门只是审查书基材料,没有办法做实质性审查。我们不知道他有没有在材料上签字,只能凭他的亲笔签名、身份证复印件等来办理。
据负责人介绍,根据实质性审查,目前工商部门既没有技术,也没有能力。企业那么多,有的老板在国外,他们来这里不太实际。只能要求他们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责。
关于刘某某反映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以前也发生过类似问题。一般每隔几年发生一次。工商局根据登记部门的职责,会帮助双方进行协调。如果协调成功,将再次更改相关程序。如果协调不成功,只能走法律程序。
去年钦州工商局也有过类似问题的处罚案例。“某运输公司,两个股东,一个股东趁法定代表人不注意偷偷做了材料,把法定代表人改成了自己。两年后法定代表人才知道,直到员工告诉他你不是老板,法定代表人查档案才知道。后来通过鉴定,发现材料的签名是假的。工商部门因提供虚假材料受到处罚,罚款5万元。公司恢复了原来的样子。”负责人说。
刘某某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的法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而不是在问题发生后进行调查和纠正。为了查明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向钦州市公安局报案。
企业变更和虚假登记导致权利人权益频繁受损,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防止?而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有效的方式来缓解像刘某某这样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值得相关部门研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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