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遇到小偷,会引发什么火花?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微信提前绑定,随后出售卡中诈骗所得款项被盗并作为自有资金被带走的案件。
骗子遇到了小偷
2018年6月,姜、决定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实施欺诈。姜在网上发布了提供上门服务的虚假嫖娼信息,并留下了联系电话。被害人打电话后,姜冒充俱乐部前台服务人员或司机,以支付服务费、个人保证金、会员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发红包或转账至其指定的微信或银行卡。
诈骗成功后,姜将诈骗所得从微信兑换成银行卡。调查发现,姜、使用的多张银行卡是通过“中间商”高价收购的。
当郑得知有人以高价购买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时,他稍微思考了一下。他与杨等人协商,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批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设备,成套卖给“中间商”。
同时私下讨论把卖出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上,盗款贷记后,用微信转账把钱转出私分,从而“吃黑”。就这样,诈骗犯通过出售银行卡的“中间人”牵线,认识了小偷。
2018年9月,郑等人发现所售银行卡已通过绑定微信贷记,于是通过微信转账从该卡转出27271元,同时挂失该银行卡并注销。
已被逮捕并判刑
同年9月和去年1月,江、相继被捕并被绳之以法。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姜和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也供认了部分诈骗资金是由银行卡实际持有人转移的事实。办案民警紧随其后,迅速逮捕了郑、杨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利用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22.5万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窃取其已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中不属于其本人的资金后注销银行卡。金额很大,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盗窃。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江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各2万元;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姜、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许勤通讯员项存丹何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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