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新兽药研发研讨会在郑州召开,主题为“提升创新技术能力,拓宽行业发展方向”。这次会议吸引了300多人参加,充分表明了大家对行业发展的重视和创新意识。关于本次会议,我想分享以下几点,纯属个人观点,未经与会专家审阅。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药事管理和医疗设备司司长谷宏作了题为“兽药行业管理政策解读”的报告。顾楚的报告主要谈了三个部分:
GCP;
第192号和第194号公告;
法律法规的修订
一、GCP
GCP的目的是专注于“开发好的药物”,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GCP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包括《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开发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兽药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监督检验办法》、《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标准监督检验标准》及其相关监督检验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申请的新兽药的所有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必须在GLP和GCP单位完成,所有生物等效性、临床等效性和停药期验证必须在GCP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完成。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共有29台GCP设备和5台GLP设备发布。具体清单和项目如下:
GCP有29个兽药单位
GLP有5个兽药单位
自2015年GCP实施以来,政策不断变化,我们在监督检查中不断摸索前进。目前,兽医局和质监办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政策和要求也越来越明确。主要要点:
机构资质要求。GCP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不得联合申报。
人员任命和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数量能够满足临床试验需要,组织或参与过兽药临床试验的项目负责人视为符合要求。内部技术岗位的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临床试验的需要,对并发机构的不同岗位没有限制。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技术人员都应在经过认证的CMA或CNAS系统中。
动物试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动物试验中涉及观察、测温、采血等项目的免疫接种活动操作和现场试验记录,由临床试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完成或在上述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其他人员可以协助,但记录应由临床试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填写。所有实验室检验或试验不得委托给本临床试验机构中未纳入认证认可体系的其他单位或实验室。
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纳入GCP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体系的所有实验室应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
关于资质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取得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上CMA资格证书的“法人”或“名称”内容应与《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监督检验报告》中的“单位名称”或其授权人名称一致。
租赁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允许长期租赁,租赁期限至少为2~3年,纳入GCP系统有效管理,租赁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关于动物试验场。在临床试验中,如果需要对实验动物进行挑战性试验,应当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动物实验室进行。涉及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论兽药临床试验的时间。近5年已完成相关临床试验项目,无论是在兽药GCP成立前后还是认证认可前后,只要符合GCP要求,即视为符合评价标准中“多次完成本次申报的兽药临床试验项目”的要求。
关于模拟测试。原则上,已完成的兽药临床试验应是经过批准或备案后进行的试验,否则可采用模拟临床试验来检验GCP兽药体系的运行情况。在模拟临床试验的情况下,应根据符合GCP兽药要求的临床试验方案,使用市场上批准的产品进行试验。在兽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性模拟试验中,应选择需要进行挑战性试验的产品,并选择试验场地。至少三分之一的注册临床试验动物应进行模拟试验,至少完成一次挑战试验。
关于体外诊断产品。兽医体外诊断产品无需报告,并接受GCP的监督和检查。
二.公告192号和公告194号
192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比较目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更加详细和人性化的措施。比如,2018年4月前获批的新兽药全部已在第二批比对目录中公布,仍在监测期内的新兽药可以提前进行比对检测,但监测期届满后才能上报。首次明确兽药监测到期后需要进行药物比对。有效期届满前未重新注册的进口兽药,《进口兽药注册证》作废,但兽药质量标准继续有效;同一品种有新的兽药国家标准的,执行新的兽药质量标准。对于不能获得对照品的,可以按照三类新兽药申请原料,按照五类新兽药注册资料申请制剂。颁发兽药批准文号,不颁发新兽药证书,无监测期。对于“僵尸新兽药”,如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后一年内未进口的品种,以及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一年内未生产的新兽药,其他单位可参照原料,根据5种新兽药的注册资料申请新兽药,不出具新兽药证书,无监测期,发放兽药批准文号。
194号公告明确了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退出时间表。从2020年1月1日起,除中药外,所有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将全部停用。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退出为替代产品带来了市场。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符号编号从“兽药添加字符”到“兽药字符”的变更。
三.兽药管理法规修订的重点和思路
目前与新兽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2004年左右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兽药的研发需求和趋势。为此,兽医局开始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标准》、《新兽药开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注册资料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开始。正在研究的包括: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办法、兽药出口和网上销售管理规定。预计《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标准》正式草案即将发布。积极推进新兽药研究和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和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本次修订是自上而下的全方位修订,预计持续时间为3-5年左右。
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
完善兽药定义,科学界定假冒伪劣兽药;
实行注册制度,取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
完善兽药标准体系;
增加委托生产、网上销售、兽药溯源等。;
严格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修订的重大变化;
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标准得到提高: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设定为A/B/C/D4水平,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
提高特殊兽药生产设施要求:独立建筑或独立生产车间;
改进和细化软件管理要求;
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要求;
提高文件管理要求。
修订《新兽药开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注册资料要求》;
严格定义新药,解决新药不新的问题。新药不再分一、二、三类。诊断产品不再颁发新兽药证书,直接审批标准,发放产品批准文号;
提高兽药注册要求,确保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细化注册资料的技术要求,提高可操作性,避免理解错误,最大限度控制自由裁量权;
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数据要求科学加减;增加水产养殖和宠物用兽药的注册数据要求;
增加补充登记,变更生产流程:登记、备案或报告;
加强现场核查,送样到现场取样,保证研究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数据或信息等欺诈行为;
引导和推动真正的技术转移和转化,真正实现上下游技术、生产、教育和研究的融合。
中国兽药监察所化学药品审评处处长董宜春作了题为《兽药审评新标准和新办法介绍》的报告。主任办公室的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在线评估系统介绍;
评审中的沟通;
临床试验的归档;
评价标准问题。
一个,
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审查的法律依据是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兽药审评系统于2018年11月1日上线。网上评估主要包括网上申报、网上评估、网上交流、数据库四个模块。目前网上申报是针对通过正规考试的产品,所以需要提交网上申报。申请时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材料必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目前兽药审评制度尚未与部行政审批制度统一,需要单独上报两次。部开放系统后,只需提交一次。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在线评审,评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截至2019年8月底,已有127种中药和132种原料药进行了网上审评。在线评估的重大突破是在线交流机制,包括评估中的常见问题、数据库数据访问和具体问题解答。
其次,
评审中的沟通
在线交流。如果没有复习系统账号,可以登录中国兽医信息网查看一些常见问题的答案;如果有兽药审评系统账号,可以查询常见问题,交流具体问题。
会议交流。取消第一次初审时介绍情况的环节,从第二次初审到复审,如有需要说明评价意见的,可从评价中心办公室提取评价会上的说明申请。申请人有权对被拒绝的产品提出上诉,通常会安排下一次评审会议进行审议。
咨询日交流。具体时间需要提前申请,被审核品种需要面对面沟通。有的可以当场回答,有的需要经过研究,甚至咨询专家后才能回答。
电话通信。简单问题,紧急问题,程序问题。双方都有电话记录,可以电话咨询的问题都是小问题。建议多方询问。
换文。目前很少使用,只用于没有投诉意见的复信。
第三,
临床试验归档问题
根据农办发〔2019〕30号文件规定,新兽药必须在临床试验前备案。备案表应有备案单位的意见和公章,备案表可邮寄或专人送达。备案表送达后,评估中心将予以封存。新兽药注册信息提交后,重新打开,注册检测方案的结果与注册数据检测报告一一对应。应记录所有测试。如果测试计划被修改,需要重新归档并提交给评估中心。
第四,
复习标准题
目的是统一评价标准,提高评价量表的一致性,减少人为判断的误差,践行“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评价理念。目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五项评价标准。《兽药化学药物研究评价技术标准》、《兽药和天然药物药物研究评价技术标准》、《兽药化学药物动力学试验数据评价技术标准》、《兽药化学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评价技术标准》、《兽药和天然药物药物毒理学和临床研究评价技术标准》。虽然这些评价标准实际上是针对评价专家的,但是要掌握好评价标准。不过,我个人觉得更值得所有R&D人员认真研究。严格按照442公告及相关指导原则,结合现有评价技术标准,可提高新兽药研发成功率!
从顾初和董初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新兽药评价的新措施借鉴了欧盟、FDA和人类药物的诸多政策和理念,使得兽药的开发和生产更加科学高效。它促进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同行们以乐观的态度积极应对和拥抱行业的进步和变化,真正开发出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新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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