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能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2.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二)一审调解解决的案件;(三)特别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小额索赔案件;(5)确认婚姻有效性的判决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终审和调解解决。二审不生效的情况还有两种,需要再增加一个程序才能生效。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量刑低于法定刑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
3.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规定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4.决定退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第三十条: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事诉讼中:第四十七条:庭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庭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合议庭制度的例外
民事申诉:简易程序是唯一的法院,但并不总是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和监督程序适用于唯一法院。
刑事起诉:只有简易程序可以作为唯一的法院,但简易程序不一定是唯一的法院。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是独院,也可以是合议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能向合议庭申请。
6.合议庭的陪审员
民事申诉:只有普通一审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
刑事起诉:只有一审案件有陪审员,简易和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
7.和解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公诉案件符合民事纠纷条件,涉嫌刑法特别规定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除玩忽职守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8.调解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第一次、第二次、再审,但执行阶段、非诉讼程序、身份确认诉讼不能调解。
刑事诉讼:调解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中进行,不能在公诉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中进行。
9.你不可能知道多个调解文件的情况
民事申诉:调解和好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可以及时履行的案件可能不准备
刑事起诉:在刑事起诉中,只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才能免于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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