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3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税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成立。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街8号、10号。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构暂挂临时办公标牌,原职能、办公地点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激活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已不再使用。新机构印章样式见附件。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继承,继续行使职权。未解决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处理,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书和签订的各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5.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承办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大厅,北京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和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和“一网通办”,在北京网上税务局实现“一次主税附加费”。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式咨询”。

七、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要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制章。上市前印制的税票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稽查证。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有效税务检查证明,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也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纳税服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为人民树立强大的税收形象,利民利民,为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上市后将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务业务。

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挂牌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的标志、原职能、办公地点、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变,待派出机构正式挂牌后统一变更。

三.关于印章的事项

中国税务局临时办事机构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印章,中国税务局临时办事机构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征税、退库、中标审查专用章。

四、关于“主要税收附加”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可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办理“主税附加费一次性办理”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办税服务大厅和税务所暂按原流程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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