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现选编如下: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清单3年后未履行相关义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的;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两年内因非法直销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两年内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年内因商标侵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工商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行以下管理
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不接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宣传活动的资格审查;
不会被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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