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 甄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一家商店内,花了2万余元,购买了9瓶茅台酒,结果发现竟然全是假酒。事后,甄先生选择起诉商家,要求退还货款的同时,按购货款10倍进行赔偿。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货款,但驳回了甄先生10倍赔偿的诉求,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无奈下,甄先生进行了上诉。
如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对此甄先生表示,他要维权到底。
“因为假茅台酒这事,我前前后后诉讼费花了不少,并不是赔偿的事,我要的是个公平公正。”
甄先生老家河南,在四川生活多年,平时工作主要是重庆、南部县两地跑。
2019年11月下旬,临近年底,甄先生打算购置一些东西,用于赠送朋友以及聚餐等。
“当时担心买到假酒,所以就选择了一家比较有名的特产店购买,价格比其他地方稍微便宜一点。记得三瓶茅台酒一共花了8064元,也开了小票。”
甄先生回忆,买完三瓶茅台酒后,他直接放在了车内并未打开,隔了几天后,他又再次购买了6瓶茅台,共计16128元,这次与第一次买酒大致相同,唯独不同的是第二次买酒时,他要求商家在小票上盖章。
“两次买酒的时候都想着开发票,但商家说没发票了,所以就没开。第二次买酒时,商家盖的是其他商贸部的章,当时我还问过为什么盖的是其他商贸部的章,商家说是一家店”。
先后买了9瓶茅台酒后,甄先生并未着急打开,而是把酒都放在车内。一段时间后,在重庆市一次聚餐时,甄先生特地拿了茅台酒打算一同与朋友品尝,然而没想到的是,当他打开茅台酒外层纸包装时,朋友表示,他可能买到了假酒。
“当时我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可朋友看完酒盖、酒身等位置后,怀疑是假酒,所以我自行拨打了贵州茅台酒厂400电话询问。”甄先生说,在电话中,茅台酒厂工作人员称,公司不接受个人鉴定,若想鉴定酒的真假,必须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茅台酒厂进行鉴定。就此,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甄先生便向南部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
据甄先生表示,他拿着9瓶茅台酒到达南部县市场监管局,一同到场的还有他自行联系的当地茅台酒厂打假员。“鉴定结果显示,通过外观辨认,我买的9瓶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厂生产的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甄先生称,当天,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检查,但在商家内并未发现其余茅台酒,市场监管部门对9瓶茅台酒进行了封存。
在甄先生讲述自己遭遇的过程中,他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提供了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等。
在两份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表)中,记者发现,明确写有: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而在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投诉举报人甄先生的投诉基本属实,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嫌侵权的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同时对商家处罚款30000元。
被告的商家对于此事的说法到底如何,12月14日,记者联系到被告方,说明采访意向后,被告人表示,信号不好,这里没声音。挂断电话后,记者又多次联系该被告人,电话要么直接被挂断,要么就是无人接听。
之后,记者联系到该被告方代理律师,在询问茅台酒官司一事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现在在忙,有空了联系。然而,截至发稿前,被告方代理律师并未回电。
不过,根据一审判决文书显示,被告方称,对于原告甄先生先后购买的9瓶茅台酒以及涉事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认可。
该被告方认为,向原告甄先生所售茅台酒系帮朋友寄卖,能说明所售商品的来源,在寄存时审查符合该酒的相关产品信息,未在寄卖行为中获利。同时,原告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其以谋利目的知假买假,系职业打假人,且原告购酒后未饮用,被告方所售茅台酒未对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所售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可由商标权人另案主张权利;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未举证证明所售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款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说法,甄先生向记者表示,“这是被告想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在被告的眼里只要买到假货想要维权的就是职业打假人,不维权的就是消费者。”
之后甄先生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电话,询问他是否同意调解,遭到了他的拒绝。
甄先生决定起诉,并对商家进行了调查,甄先生介绍,根据买酒小票等,他将章上显示的商贸部和实际购买茅台酒的商贸部一同告上了法庭,并且在退购货款的同时,要求以购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
“在开庭前,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对商家进行了处罚,罚了3万元,9瓶茅台酒没收。不仅如此,起诉后,对方要求对茅台酒进行了二次鉴定,鉴定结果同样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甄先生告诉记者,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曾询问过他,是否选择一家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酒的质量进行鉴定,但他觉得既然茅台酒厂已将9瓶茅台酒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那么再鉴定酒的质量如同画蛇添足,于是他表示了拒绝。期间,对于售卖的茅台酒,他曾要求对方提供出进货单、进货渠道等,对方答复:酒是朋友寄卖的。
“今年8月初,南部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判决,认定我买的酒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退还购货款2.4万余元,但对于赔偿10赔的诉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甄先生说,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对于判决结果他产生了质疑也感到不公平,于是在8月底左右,他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一番时间等待后,2020年11月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在该案中,驳回原告甄先生十倍赔偿诉求的原因是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此12月14日记者联系到审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但并没有得到回应。在判决文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对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诉求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正在走程序,至于何时重审还尚不明确,对此,甄先生表示,这件事已经耗时一年之久,他所购买的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作为执法、司法等部门应该予以处罚,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他,也希望可以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这件事我肯定会继续追下去,不管花多少时间,花多少钱,我会讨个说法,我相信法律。”甄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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