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老人会因为智障而死于车祸吗?
法院:生命平等不能以智力迟钝为由减少赔偿
阿瑶,一个50多岁的智障老人,被一辆卡车撞死。他的亲属一起起诉卡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30多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阿瑶智障为由要求赔偿较少。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责令保险公司赔偿阿耀亲属因阿耀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今年5月24日凌晨,何某在五华一条国道上开着卡车,路上车辆和行人都很少。何某不知不觉加快了车速,到了一个村段,与路上高速公路上行走的智障老人阿耀相撞,造成阿耀倒地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部门称,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卡车司机何某,其次是阿耀。阿瑶亲属处理后,多次未能与何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于是何某及保险公司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0多万元。死者亲属认为,对智力低下者的赔偿标准应与正常人相同,不应以智力低下和残疾为由少付。
卡车司机何某认为自己驾驶的卡车已经购买了保险,一切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赔偿标准应与普通人不同,对其死亡的赔偿应酌情扣除。
经审理,法院认为,人生平等,杀智障不可能少赔。而死亡赔偿金是以死者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金为基础,所以不能以死者是智障、残疾为由扣除。综合考虑所有赔偿标准和双方过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耀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2万余元。(宋小翠宋志红)
■法官声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和智障者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法律权利。在交通事故中致残或致死时,应获得应得的赔偿,包括伤残/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由于存在智力低下、劳动能力不足、时间流失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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