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数额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组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组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30份以上公众存款,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50份以上公众存款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确定吸收量的证据
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数额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如果将每个集资参与者的申报金额相加,容易出现偏差,证明力有限。因此,这次14号通知也吸收了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即:
(1)存储在主体自己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第三方服务器存储的数据需要当地警方协调,云存储公司检索)
(二)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支付记录;
(四)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证明文件。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金额的计算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14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界限。对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负有责任或者从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实际参与吸收的总额确定。但是,以下金额不包括在内:
(一)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
(二)以犯罪嫌疑人名义记录的资金,但未实际参与吸收,也未从中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对于集资参与者,即投资者,集资金额是投资者每次投资后重复投资的金额(包括每次投资后返还的本金和利息),应累计计算,但应说明重复投资的金额。就司法实践而言,在返还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者对其总额是最终金额还是初始投资金额有不同的理解。14号文件规定了“累计计算”,即按最终金额计算。但实际办案中,投资资金的返还比较复杂,备注是累计金额。当返还金额不足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无法全额支付。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使得犯罪分子选择这种方法犯罪。也是因为普通人法律意识不强,贪图利益,导致非法集资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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