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南通的王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他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为了做好工作,他每天都在5点前上班。
吴薇 制图今年6月14日4点40分,他正骑着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对事故没有责任。受伤后,他向县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王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决定当场受理此案。第二天,派人到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决定认定王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函,负责人立即致电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称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早退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许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说明,用人部门、社会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工伤,一般倾向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他们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提前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工人在早退途中因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许的宣传解释,负责人表示可以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让王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亲自上门慰问。
大部分网友认为这家公司没有人情味。“为了准时上班,早点出门。这个公司太黑心了。”“为了你自己的安全,不要早上班。每天都要上班,才能从家里出发。”“这么敬业的员工就不能不这么在意吗?”
相关新闻男子下班前往医院探亲途中被货车撞伤 人社局为何称不算工伤?去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行政审判工作,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的十项措施。截至目前,省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700件,涉及公安、城建等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据报道,自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和登记制度同时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维权意识。同时,现场发布了10起典型行政诉讼案件。
案例下班去看岳母被撞人社局称不算工伤法院属合理情况应认定为工伤去年1月20日8点10分左右,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石化公司员工刘某某,准备去医院照顾奄奄一息的婆婆,途中被卡车撞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刘没有责任。
同年3月18日,刘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以刘下班后去医院不是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不是为了最终返回居住地,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为由,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问题。显然,本案中,刘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在合理时间内。
下班后,刘直接去医院照顾奄奄一息的婆婆,婆婆当天就去世了,这是急诊,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也符合人们的常识,应该算是合理的路线。因此,刘的伤情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法院决定撤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的;2.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上下班,到达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居住地;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的;4.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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