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艺术家吴亦凡起诉新浪微博用户王某某、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诽谤其“涉嫌吸毒、懈怠、恍惚”一案,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吴亦凡解释说,他在参加新闻发布会前哼着音乐。海淀法院裁定,王某某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吴亦凡称,去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上公然捏造并故意传播“#吴亦凡·吴亦凡疑似吸毒成瘾发作看起来很懒,精神错乱”,并对其进行诽谤。同时,他还被配备了吴亦凡参与事件的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被网络用户恶意编辑,捏造原告涉嫌吸毒攻击。吴亦凡认为,这种网络暴力严重损害了他的公众形象,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公证取证视频显示,被告王某某粉丝数量达到101462人,流传甚广,负面影响极其严重。
对此,吴亦凡认为,魏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商,未能履行其平台责任。吴亦凡请求法院责令魏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王某某向其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费用55万元。
魏梦公司在法庭上指出,其属于提供空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所涉及的微博内容是由用户发布的,并未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不知道所涉及的内容,也没有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所涉及的内容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此后,根据法院的调查信,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魏梦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某当庭辩称,涉案微博视频并非本人制作,而是随风转发。王某某承认所涉及的微博内容不真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王某某同意向吴亦凡道歉。关于经济赔偿,王某某同意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强调自己收入水平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随着互联网从媒体中崛起,网络言语交流更加便捷,但自媒体言语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对此,海淀法院认为空网络不违法。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的同时,还应保持必要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尊重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是知名艺人,属于公众人物范畴。但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并非无限制,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涉及的事件源于吴亦凡在公共场合的具体行为,他一边哼着音乐,一边等待媒体采访。作为一个娱乐性的公众人物,吴亦凡应该容忍和克制公众对此事的关注和讨论;但相关评论应该是合理的,有根据的,而不是“抹黑”和恶意诋毁的。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上用视频发布消息,将吴亦凡在公共活动中等待媒体采访时的行为解读为“疑似吸毒”,引发公众认知吴亦凡涉嫌吸毒。尽管王辩称自己是“随风而逝”,但考虑到自己有责任认真关注案件中涉及的已发表内容和发布微博的具体商业考虑,他在诋毁名誉的行为中仍表现出故意或过失。对疑似“吸毒”的负面评价,无疑会严重降低娱乐明星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了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受到约束和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认定王发表所涉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认为,魏梦公司应当事人的请求,披露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和涉案微博的阅读信息,履行了其平台义务。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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