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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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依法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以再享受30天产假。换句话说,妇女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此外,产假享有与产假相同的待遇。
据悉,上海原规定晚育假30天,即晚育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晚育假增加30天。鉴于上海大部分妇女首次生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产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可再享受30天产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晚育假调整为产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大幅增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吴表示,生育生活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如有缺口,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补足。
《决定》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丈夫享有10天的陪产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
据悉,上海市原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3天的晚育护理假。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3天哺乳假较短,支持男方照顾育龄妇女,并考虑到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配偶的陪产假定为10天。
根据《决定》,依法结婚的公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婚假增加7天。换句话说,有10天婚假。
新修订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也没有处理原条例规定的7天晚婚假。为了保持福利措施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得减少的指导精神,《决定》调整了原条例规定的婚假7天,以满足结婚公民的法律要求,并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了婚假7天。
根据《决定》,鼓励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同时,对于再婚家庭和有病残子女的家庭,规定一方可以请求安排子女再生育,一方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前共有两个以上子女,共同没有子女的;双方婚前从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人被区、县、市病残儿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再次生育的条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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