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燕毁容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某某赔偿了周燕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陶某某一次性赔偿周燕179万元。不足部分,陶某某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岩
去年5月15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陶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周燕172万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赔偿金额,陶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无法上诉,周燕及其家人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发现周燕和陶某某是同班同学,在交往过程中有冲突,所以陶某某有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陶某某拿着打火机和一个装满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燕家,并在卧室与周燕发生争执。陶某某把雪碧瓶中的打火机油洒在周燕的脸上、脖子上和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经医院诊断,周燕遭受了面部、颈部、耳朵、前臂和手背等多处烧伤。全身烧伤面积28%,多处二、三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左耳部分丧失,手功能受限。在安义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周燕做了气管切开术和四次植皮手术。在北京伊妹儿医美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背部扩张器安装手术。根据北京中恒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周燕有2名5级残疾,1名8级残疾,2名9级残疾。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周燕被烧伤是由陶某某故意伤害所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情形,陶某某应对周燕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陶某某烧周燕造成的全部损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结束后,周燕的母亲表示,她将保留上诉的权利,并等待与家人讨论后再做出决定。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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