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被告人: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利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之便,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贷款、承包工程等事宜,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9年,顾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1.36亿元以上。顾2019年6月6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在调查过程中,顾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罪586.13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认调查机关没有掌握受贿罪1.31亿元以上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和“社会危害”等量刑情节,从轻处罚顾。被告表示了真诚的忏悔和忏悔,并接受了法律制裁。
庭审持续到当天11点10分。合议庭经过评议,将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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