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通过的《国歌条例》。《国歌条例》将于今日在宪报刊登,并随即生效。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办公室11日介绍,林郑月娥表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维护国歌的尊严是其应有的意义。
林郑月娥表示,他很高兴《国歌条例》已正式刊登宪报,并于六月十二日生效,标志着特区履行其宪制责任,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条例》规定演奏、保护和弘扬国歌,以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公民的民族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国歌条例》规定的犯罪只涉及不当使用国歌,或者公开、故意、故意侮辱国歌。
林郑月娥也表示希望香港人自觉尊重国歌,所以推广国歌非常重要。为了让下一代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遵守唱国歌的礼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会更新教学资源,并以通告的形式向学校发出指示,支持学校教学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地颁布或制定。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
特区立法会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完成《国歌条例草案》的一读和二读,并于6月4日通过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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