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法网恢恢。因为家里发生抢劫案,张畏罪潜逃了。这一躲就是21年,时间过得很快,正义不会缺席。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对张入室盗窃案的判决。
抢劫后逃亡21年
我以为我在起诉截止日期后自首了
1997年5月,日照市连续发生多起抢劫案,都发生在受害者熟睡的清晨,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日照公安机关将系列入户抢劫案件立案侦查,经耐心侦破,先后抓获犯罪团伙4名成员,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无期徒刑。但主犯之一张因畏罪潜逃,杳无音信,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通缉名单。
原来,张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携妻儿逃到东北,隐姓埋名地生活着。这次越狱是21年。直到2018年初,张听说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当年的抢劫案,认为案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于是在女儿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他没想到的是,中国刑法也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例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被告在法庭上认罪
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就张涉嫌抢劫罪向东港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的儿子作为律师出庭为其父亲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5月17日3时许,张、彭等3人(均已判刑)携带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来到日照市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郭家中。通过对郭的暴力和恐吓,他偷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台英国石油公司的机器、一台照相机、两只手表、现金、衣服和其他物品。同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张、彭等4人(均已判刑)用同样手段从某户人家盗窃现金、BP机、手表、衣物等物品。
庭审中,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的辩护人辩称,张当年犯罪是因为下岗后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贫困,为了养活三个孩子上学不得不抢劫。他主观恶意小,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回忆你的逃亡生活
如履薄冰21年
张在法庭上说,1997年5月犯罪后,他从日照逃到黑龙江。在他逃亡的21年里,他不敢出现在公众面前,不敢参加大型活动,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了,他从来没有回过老家探亲。在家庭庆典期间,他只能思念在异国他乡的亲人。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正常人的生活,但他所犯下的错误就像是留在心里的印记,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抹去。张的儿子也是本案的辩护人之一,他说这几年能明显感受到父亲的焦虑和异常,但他父亲前一年从来没有告诉家人,他们也不知道他父亲的罪行。
“在这21年的逃亡旅程中,我每天都过着担惊受怕的生活,沉浸在悔恨之中。我要对当年的受害者说对不起,我的确有罪,我认罪。”在最后的声明中,张说道。
按照宽严相济原则
他被判九年零六个月
东港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
自1997年5月张犯罪以来,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体系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从老到轻”的原则,认定张的犯罪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张的自首,适用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张在逃20多年,自首,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宣读了自己的悔罪态度和表现,决定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张九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的陈述
人生难免,但再难,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改变人生。在这种情况下,被裁但有劳动能力的张本来是可以通过诚实劳动抚养孩子的,但他选择了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方式,所以他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犯罪总是以惩罚来补偿的,触犯刑法的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审判可能会因逃避而推迟,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良心的谴责和折磨每天都伴随着张的潜逃。与其终日焦虑,不如正视自己的错误,接受应有的审判,救赎自己,才能获得新生。
转自: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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