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12月18日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新版垃圾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鼓励个人首次非法投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定价、易收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和功能,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转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需拆除、转移、改建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提前改建、补充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条例》要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本市需要使用快递服务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鼓励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递包装材料。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产品,优先购买可重复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无纸化办公,增加再生纸的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子和器皿。
该条例要求禁止在北京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酒店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的标志。将采取措施逐步推广清洁蔬菜上市。
《条例》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应按以下规定分类:按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等垃圾分类,分别投入相应的标识。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型废弃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放置在相应的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国家和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条例》明确,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违反规定的个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受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不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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