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的保姆接受了法院指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2018年1月5日下午,我院收到北京市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欢静之父莫某某签名的相关材料。鉴于被告人莫欢静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前往杭州市看守所将上述事项告知被告人莫欢静,并征求其本人意见。经考虑,被告人莫欢静于1月9日告知我院,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市闻仲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
我院将继续依法审理此案。
2018年1月12日
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报案
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通报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报案
2017年12月21日,我院就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举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莫欢静的辩护人党林山违抗法院命令,擅自退庭,拒绝继续为莫欢静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莫欢静可以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12月27日,被告人莫欢静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不另行指定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欢静进行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莫欢静,莫欢静同意由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来到我院,通过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转材料窗口提交了由被告人莫焕静之父莫某某签名的委托辩护材料。鉴于莫欢静已明确表示将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会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充分保障其依法辩护权,我院将听取莫欢静自己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守则》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2018年1月8日
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的审理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审理被告人莫欢静纵火盗窃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依法申请回避,被告人莫欢静的辩护人当林山以需要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当林山无视法庭纪律,违抗审判长的命令,擅自离开法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欢静辩护。审判长依法决定休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由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依法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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