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船用燃油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长江经济带环保“百日攻坚”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张家港市地方海事部门加大了辖区内船舶燃油质量抽检和送检工作力度,于12月11日下达辖区内船舶燃油质量不合格首罚。
2018年12月10日上午,张家港地方海事部门金港海事所执法人员对两个船队的拖拉机在巡航过程中使用的燃油进行了采样,并立即将样本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
经检测,两台拖拉机的燃油样品含硫量超过100ppm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将燃油用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舶的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立即将检查结果告知两位船长,并立案调查,12月11日对两支船队实施行政处罚。
燃料取样点
第一张票后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标准普通柴油。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根据普通燃料油的国家标准:
目前最新的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252-2015》,标准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035%;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普通柴油含硫量不超过0.005;从2018年1月1日起,普通柴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001。
最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船用燃料进行抽样送检,并对船舶使用的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然后将油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燃油含硫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判断检测结果,对非法使用低标准燃油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
船员朋友们,一定要在正规加油站加油,用合法合规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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