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的意见》。下列六种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认定并公布的新冠肺炎等其他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实施卫生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隔离、检查、现场诊断、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伪造情况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带、运送进出境的;
出入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感染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
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人员出现在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上,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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