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江苏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范金龙、江苏省副省长费在江苏响水天嘉一化工有限公司的失职渎职行为立案审查调查,经调查,范金龙同志, 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未能监督领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江苏响水天嘉一化工有限公司发生“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负有责任; 费同志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未能督促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范金龙、费同志领导不力,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犯下重大错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要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范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费同志政事记过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的44家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苏倪家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倪、江苏天嘉一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天嘉一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月、江苏天工大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44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应急管理局局长孙凤、时任响水市环保局局长文锦松等15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与此同时,江苏省对响水县、盐城市、省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4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并按规定报批;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给予记过处分;响水县委书记崔被给予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被撤职;省委书记、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陈仲伟和省委书记、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被记大过。其他责任人也受到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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