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巴镇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提高办学水平,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学校。
第三条办学总体目标:以建设现代生态学校为总体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办学愿景,以努力建设书香校园、建设人文课堂、培养优雅教师和优秀学生为办学愿景。
第四条胡巴镇中心小学为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和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训:君子以德服人。
校训的道德阐释:
借助莲藕在中国的地理优势,我校建立了以“莲花”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荷花是花中的“君子”。君子的本意是君主在选择接班人时,要选择品格端庄、道德高尚、智慧勇敢兼备的儿子储君。后来,人们把那些品格高尚、道德高尚、既聪明又勇敢的人称为“绅士”。因此,我们学校应该培养学生具有绅士的品格、道德、智慧和精神,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第七条学校以“求真、向善、尊美”为校风,以“博雅、敬业、爱生”为教风,以“治学、润泽、积极发展”为学风。
第八学校特色:书香校园,特色社区。
第二章管理
第一节委托人
第十条校长聘任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镇党委、政府推荐,河东区教育体育局任命,校长提名,河东区教育体育局任命,调查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方针、法律,确立办学目标,制定短期和长期的学校发展规划。
(二)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的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工作主管部门请示和报告。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学校党组织同意,设立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学校中层干部。
(五)负责和批准学校教职工的任免、调配、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采取一定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结构合理的教师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以德育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一切工作,以科研带教学科研,以教学科研促科研,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发展本校特色。
(七)认真贯彻勤工俭学的办学方针,用好学校的经费和设备。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的内部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9)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提前与党组织协商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保证教师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任用干部、教学和行政人员,安排、调整干部和行政人员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教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教员按主管权限进行处分。
(4)财权:在服从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本建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钢笔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请示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实施。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力量和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职能,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和校园环境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九)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艰苦创业,锐意进取。
(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十一)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二节党支部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障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完成。
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外,学校党支部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管党的原则,切实做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确保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由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业、团共同管理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中涉及的方向、政策、重大问题的总体情况,并参与决策。
第三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设一至二名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政治和教育、教学等工作。设有副校长办公室、工会、教研室、教学部、安全办公室、学前班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规划制定、档案管理和研究,规划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教研室具体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研究、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总务室具体负责学校厨房和后勤,为教学提供全方位服务。教学部具体负责中小学本部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以及班级管理、学生日常事务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教职工权益的维护和调查。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办公室要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第二,在工作中要有主动性;第三,在工作中要有特色。每个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后由校长任命。
第十七条学校有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室积极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创造特色。
第四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主任会议。会议由副校长主持,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联系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意见。讨论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讨论确定本周的主要任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条实施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级活动和综合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劳动、民主、法制和纪律、优良传统学校教育和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设所有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研究和教学研究,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会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特殊兴趣、体质和心理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
第二十三条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一日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待人接物、勤于学习、遵纪守法、讲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信息中心,努力办好学校网站,拓展对外窗口,积极利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多媒体教室、机房等。,并拓展图书馆的教育功能。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研究领导小组和学科教学研究小组,作为教师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工作小组应充分发挥其学术职能,同时注意发挥其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学科教学研究组组长负责组织教学研究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实施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河东区教学常规》,做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行高等学校教育考试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籍档案。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关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与社会和家庭合作,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德育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条认真贯彻《国旗法》,每周一上午,全体师生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一条汉语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在学校普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保持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作息时间表和校历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课或停课。休学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图书目录》统一订购教材和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学习资料,有效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严格履行保护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定职责,积极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强健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指导工作,开展班级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我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六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化体育器材、图书资料、视听资料,特别要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率,防止设备设施被“闲置”。
第三十七条为加强档案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物流部门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后勤部门的工作服务于教学、教育和科研,服务于师生生活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条坚决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管理和用好各种教育经费。学校对个人乱收费考核任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加强校舍、物业管理,防止公共财产损失。发现危险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校园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学校特点,创建整洁、绿色、明亮、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三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师生安全。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行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研究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部署等涉及方向、政策和大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师代表大会和小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六条建立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学校干部都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匿名评鉴的方式进行评鉴。
第四十七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支部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实施。
(三)评价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评价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记功、提拔、处分和辞退教职工,有权参加学校行政领导的民主推荐。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为3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十八条学校定期举办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研讨会和各种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四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向上级报告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一条父母委员会按照等级设立。每个家长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其成员由10-15名家长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个领域的代表,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父母。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和家长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投诉制度,建立群众调解组织,在工会中设立办公室。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校园建设,净化校园、绿化校园、美化校园,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性化、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五十四条师生应当共同努力,创造文明、健康、进步、和谐的教育环境;开展丰富多彩、鼓舞人心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黑板报,校园里的画廊,及时公布,定期更换;为学生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生活氛围。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卫生合同和监督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营造健康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学校内无杂草,墙上无污渍,地上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
第五十六条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门窗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户光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七条学校师生车辆在指定地点整齐排放,外来车辆进出学校大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病毒,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九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各种阻碍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影响。不允许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台球、游戏机、录像厅、溜冰场等娱乐场所。
第七章职工管理
第六十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学、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事业;服从领导,勤奋工作;学商科,崇科学;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外表优雅,行为文明。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全体教师应当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进步、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照顾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重老人,重视子女教育。邻里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处处为学生树立榜样。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力军,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和员工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造优质产品的意识、一流意识,强化内部素质,塑造外部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和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标准,自觉做到以下几点:认真备课,认真听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给予指导,认真考核。开头有教案,结尾有总结或专题总结。
第六十六条每年,学校应当根据《临沂市八湖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方案》,对教师和员工的政治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安全管理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第六十七条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受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八条教师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应当给予教育、批评和相应的处罚。教师和员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服从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未履行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违反分工或未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的,将被学校开除。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七十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程序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的学生,准予入学。
第七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有权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估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完成规定的学历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并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学校教师依法提起申诉或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重教师,文明规范行为,团结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e)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以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十三条学校少先队员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是学校教育、指导和服务学生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落实教育方针,认真做好自身建设,为推进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四条共青团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获得荣誉和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因超出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七十七条学校应当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第八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胡巴镇中心小学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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